華山1914文創產業園區為積極推廣藝文教育,促進文化藝術普及,提升民眾文化素養,特別針對華山園區內東2館(四連棟) 、中4B館(米酒作業場)等場域規劃做為特展之主要使用空間,故規劃『華山文創園區特展申請及場地使用注意事項』作為後續申請執行之要綱。
其重點說明如下:
一、本注意事項所稱展場係指東2館(四連棟ABCD館)及中4B館(米酒作業場)。
二、申請事項說明:
(一)舉辦國內或國際性大型展覽,應檢送展覽企劃書,備文向本部提出申請。
(二)展覽企劃書內容至少應包括特展單位營運能力之說明、特展內涵及展品內容概述、預期效益等。
(三)本部受理特展申請截止後,經初審展覽企劃書內容符合上開要件,原則於二個月內召開特展審查會。
(四)審查與通知:
1.視特展屬性,由本公司內部審查委員共同依下列審查基準進行審查,經審查通過後安排檔期。
2.審查基準:
(1)特展單位之營運能力、實績與信譽。
(2)特展內涵、展品內容、空間規劃與結構安全。
(3)特展之行銷策略與預期效益。
(4)特展具備藝術與科技藝術內容為加分項目。
(五)申請場地:
東2館(四連棟)AB館_330坪、CD館_419坪及中4B館(米酒作業場)_380坪。
(六)申請辦法:
請填妥場地申請表,檢附活動企劃書以及立案證書影本,以電子檔送件申請即可:
haoyububu@huashan1914.com 詹小姐。
(七)收件截止日期:
109年9月15日止。
(八)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:
1.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,由本部視情況函復申請者或函請簽訂合約書及繳交保證金,未於指定日期內繳納
保證金者,本部有調整場地使用之權利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時,於展出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本部取消者可退
還半數保證金,逾期者已繳納之保證金概不退還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2.簽合約書並繳交使用規費暨保證金(依本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收費)。如無違約事項,展畢後無息
退還保證金。
三、展覽應配合事項:
(一)本部若因受政府活動或業務上之需要,得通知申請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,其不得請求賠償。因而取消展覽
者,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(二)展場佈置方式由展出者依結構安全與本部共同研商決定後,由展出者自行負責,本部協助之。
(三)展出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到場,以維護展品安全及為解答觀眾詢問。展出者得於展出前,主動為本展場服務
人員(含志工)安排專業導覽課程,俾適時提供優質導覽及諮詢服務。作品如有被毀損或遺失情形,本部不
負賠償責任。
(四)展出者應依本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,如未依規定致使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者,展出者應負責賠
償。
(五)展出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前,應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,如未復原者,由本部代為履行,其所衍生
之費用或違約金等,悉由申請者繳交之保證金抵繳,不足之數仍應補繳。
(六)展出者應自行為展出作品投保,並負運送、保險之責,本部不負保管責任。
(七)作品如有違背國策及公序良俗等情事,本部得拒絕展出;若有侵權行為,由作者自行負責,本部不負法律責
任。
(八)在本部申請舉辦之各項展覽活動,基於教育推廣,本部有攝影、錄影、出版、播放、宣傳、教育、推廣等非
營利性使用之權利。
(九)展出者如將政府機關(構)列名對外宣傳相關單位(如指導單位、主協辦單位、贊助單位等),本部得請其
出示政府機關(構)同意列名之證明文件;未能提出證明者,本部得要求其刪除列名。
四、如有違反規定情事,應配合本部要求限期改善,如不改善者,得要求其停止展出,一年內不得申請場地使用。
五、佈卸展應依本部指定或同意之時間進行,如未經同意逕行變更佈卸展時間,並經勸阻無效者,其場地保證金不
予退還,且兩年內得不受理其展覽場地使用申請。
六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依本部場地申請使用要點規定辦理。
七、其他注意事項:
不提供特展設置戶外裝置物,如有需求應於展前三個月前申請,經本部規劃建議之場域為主,惟需視使用場域
支付相關場地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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