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山1914文創園區戶外商業攝影拍攝申請辦法

 

一、適用對象:
  商業攝影包含拍攝出版品、服裝型錄(含網拍)、平面及電子廣告(含CF、MV)。

 

、申請流程:  

  1. 填申請表:10天前申請;另檢附文件:營登證影本、負責人身分證影本、名片、拍攝企劃(腳本/場佈圖)。    
  2.        件:
    l   親送:每日10-18點至園區辦公室。
    l   傳真:2358-1165 活動部收;詢問專線:TEL:02-2358-1914
  3. 審    核:隨到隨審,檢附文件,三日內mail通知審查結果;申請單位接獲通知後,不得晚於進場五日前支付場地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。
  4. 繳       款:繳款後,請傳真2358-1165繳款證明;並註明申請日期與活動單位。
  5. 拍       攝:當日至警衛室簽到並換證拍攝,離開亦請簽離換完證件。
  6. 退保證金:繳交拍攝成品,園區匯退保證金。
     

三、檢具包括拍攝日期、場次、器材、腳本、地點、內容、用途、工作人員等拍攝計畫,經本園區審核通過,繳清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。
 

四、如因故欲取消申請應提前主動提前告知園區,並依規定辦理異動手續,取消須收20%手續費用。
 

五、申請攝影者同意遵守下列場地使用規則:

  1. 應隨時維護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,如有毀損場地(含於建物壁面或地面鑽孔、打釘子、漆上塗料等)、公物或設備,同意負修復賠償責任。
  2. 非經園區同意,不得於園區內擅自外加或接駁電力系統。
  3. 拍攝須於晚上六點前結束,如需延長應事前通知園區經同意後方可為之,並依規定加收費用。
  4. 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擅自變更活動內容。
  5. 於活動過程中及結束後之各項物品,園區不負保管、清潔、遺失物品協尋之責任。
  6. 因天災人禍或非園區能力所能及之疏忽所造成的公共傷害,園區不負任何民事與刑事責任。
  7. 凡大型道具(如重機等)或道具車(如灑水車等)需事先報備並按規定位置停放方可進場使用,未事先申請者一律不予放行,活動期間園區不負保管責任。
  8. 現場收音者,不得影響其他館內任何活動與或管制現場民眾行進方向與音量。
  9. 自備發電機者,請按園區人員指示擺放園區規定位置。
  10. 如有貨車進入者,請至少於進場前三日申請,並按規定時間進入園區卸貨,卸貨完後請駛離園區。
  11. 場地使用限約定範圍內,禁止未經允許拍攝其他場地。
  12. 拍攝期間請製作標語告示「拍攝作業中,若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」,並須有工作人員在旁,留意一般民眾行經安全與便利。
  13. 拍攝結束後應與園區人員約定時間交還場地,雙方會同檢驗無誤後,才可離開,若未驗場離開者,除將不退還保證金外,若隔日發現有損毀或破壞,可得向申請單位請求賠償。
     

六、申請攝影者若使用非自行創作,應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演出同意書,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需自行負擔法律責任。
 

七、拍攝期間本園區不提供停車服務、道具寄放、機電設備與提供冷氣、工作人員休息室等。
 

八、本園區管理人員及保全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,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影響遊客安全或破壞本園區設備情事,現場可立即制止拍攝並請離開,並自違規日起停止申請拍攝權利半年。
 

九、為避免影響觀眾假日參觀之權益,拍攝時間請安排於非假日期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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