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適用對象:
商業攝影包含拍攝出版品、服裝型錄(含網拍)、平面及電子廣告(含CF、MV)。
二、申請流程:
- 填申請表:10天前申請;另檢附文件:營登證影本、負責人身分證影本、名片、拍攝企劃(腳本/場佈圖)。
- 送 件:
l 親送:每日10-18點至園區辦公室。
l 傳真:2358-1165 活動部收;詢問專線:TEL:02-2358-1914
- 審 核:隨到隨審,檢附文件,三日內mail通知審查結果;申請單位接獲通知後,不得晚於進場五日前支付場地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。
- 繳 款:繳款後,請傳真2358-1165繳款證明;並註明申請日期與活動單位。
- 拍 攝:當日至警衛室簽到並換證拍攝,離開亦請簽離換完證件。
- 退保證金:繳交拍攝成品,園區匯退保證金。
三、檢具包括拍攝日期、場次、器材、腳本、地點、內容、用途、工作人員等拍攝計畫,經本園區審核通過,繳清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。
四、如因故欲取消申請應提前主動提前告知園區,並依規定辦理異動手續,取消須收20%手續費用。
五、申請攝影者同意遵守下列場地使用規則:
- 應隨時維護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,如有毀損場地(含於建物壁面或地面鑽孔、打釘子、漆上塗料等)、公物或設備,同意負修復賠償責任。
- 非經園區同意,不得於園區內擅自外加或接駁電力系統。
- 拍攝須於晚上六點前結束,如需延長應事前通知園區經同意後方可為之,並依規定加收費用。
- 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擅自變更活動內容。
- 於活動過程中及結束後之各項物品,園區不負保管、清潔、遺失物品協尋之責任。
- 因天災人禍或非園區能力所能及之疏忽所造成的公共傷害,園區不負任何民事與刑事責任。
- 凡大型道具(如重機等)或道具車(如灑水車等)需事先報備並按規定位置停放方可進場使用,未事先申請者一律不予放行,活動期間園區不負保管責任。
- 現場收音者,不得影響其他館內任何活動與或管制現場民眾行進方向與音量。
- 自備發電機者,請按園區人員指示擺放園區規定位置。
- 如有貨車進入者,請至少於進場前三日申請,並按規定時間進入園區卸貨,卸貨完後請駛離園區。
- 場地使用限約定範圍內,禁止未經允許拍攝其他場地。
- 拍攝期間請製作標語告示「拍攝作業中,若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」,並須有工作人員在旁,留意一般民眾行經安全與便利。
- 拍攝結束後應與園區人員約定時間交還場地,雙方會同檢驗無誤後,才可離開,若未驗場離開者,除將不退還保證金外,若隔日發現有損毀或破壞,可得向申請單位請求賠償。
六、申請攝影者若使用非自行創作,應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演出同意書,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需自行負擔法律責任。
七、拍攝期間本園區不提供停車服務、道具寄放、機電設備與提供冷氣、工作人員休息室等。
八、本園區管理人員及保全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,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影響遊客安全或破壞本園區設備情事,現場可立即制止拍攝並請離開,並自違規日起停止申請拍攝權利半年。
九、為避免影響觀眾假日參觀之權益,拍攝時間請安排於非假日期間。